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出让方;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联合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联络方法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
邮 编:010010
电 话:0471-6908209/0471-6902202
联 系 人:青格乐图/李晓军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络方法
地 址:山东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1号楼9层
邮 编:266000
电 话:0532-83260802
传 真:0532-83260797
联 系 人:刘瑞聆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4月9日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抵(质)押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费用(诉讼费等代垫费用) |
1 |
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
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亿利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新维、刘新儒 |
|
59,998,890.22 |
3,321,546.43 |
234,549.44 |
2 |
内蒙古恒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宝义、马丽英、王志强 |
|
30,000,000.00 |
302,707.54 |
|
3 |
内蒙古世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
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恒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宝义、王志强、马永军、马永忠、张建国 |
|
14,940,000.00 |
465,261.47 |
8050.00 |
4 |
内蒙古普凡生种植有限公司 |
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凡生生物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普凡生种植有限公司、高广明 |
普凡生生物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高广明 |
49,976,000.00 |
3,699,797.75 |
300 |
5 |
内蒙古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包头市银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栓柱、李霞 |
秦栓柱、李霞 |
7,885,328.92 |
994,082.12 |
70,220.00 |
秦栓柱、李霞 |
鄂尔多斯市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秦栓柱、李霞 |
4,999,623.10 |
594,826.65 |
|||
6 |
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天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天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进辉、、陈兆民 |
|
38,000,000.00 |
1,455,139.59 |
|
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陈兆民、陈梦飞、吕磊 |
|
49,249,643.40 |
3,944,895.58 |
|
||
7 |
内蒙古美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晨宏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斌、陈兆民 |
|
40,000,000.00 |
2,018,990.88 |
|
8 |
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
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赵智慧、赵永明、赵永亮、赵智强、赵桂英、任熙文、马忻 |
|
73,389,555.35 |
2,049,120.72 |
|
9 |
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谢占峰 |
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14,490,796.60 |
637,487.77 |
|
|
合计 |
|
382,929,837.59 |
19,483,856.50 |
313,119.44 |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暂记至2018年8月16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3、如公告中债务人、担保人、金额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